海西州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办法

2022-02-24 15:49浏览数:448

海西州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实现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根据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残疾人联会青海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青民发〔201622号)和《中共海西州委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西发〔2012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补助对象

(一)具有海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重度(一级或二级)残疾人。

第二条补助标准

(一)享受两项补贴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二)两项补贴中享受其中一项补贴或未享受补贴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25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第三条申请

(一)残疾人申请生活补助,应由本人或监护人,持《二代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及31寸同版彩色证件照,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

(二)各市、县,行委制作《海西州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档案资料,留存

第四条审核

街道、乡镇残联自接到残疾人初次申请特殊生活补助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在15工作日内对其事由和提交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人员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条公示

(一)公示地一般为申请特殊生活补助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人户分离的,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通过转交其居住地的社区(村)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包括申请生活补助残疾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

(三)公示期7天。

(四)对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由居(村)委会在其《申请审批表》注明公示情况,街道、乡镇残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级残联审批。

第六条审批

(一)县级残联应自接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情况反馈给街道、乡镇残联。

(二)对经批准享受特殊生活补助的重度残疾人,由街道、乡镇残联向其告知本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其申报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发放

(一)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金自残疾人提出申请之日的次月起算,由县级残联审核、审批并提供发放人员名单通过社保卡发放。

(二)各市、县,行委残联每年1015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上报州残联(附件一)。

第八条年审

(一)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金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二)享受生活补助的重度残疾人,应在每年11-20日和71-20,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到街道、乡镇残联办理享受特殊生活补助的审核手续;

(三)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从审核的次月起停发生活补助金。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生活补助金:

(一)户籍迁出本地区的;

(二)死亡的;

(三)未进行审核或年审不合格的;

(四)如有触犯国家法律行为的应当停止发放生活补助金。

第十条资金来源

各地残联、财政每年11月底前,统计预算下年度资金,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金,由州县财政分别承担50%

第十一条 户籍迁移

(一)享受生活补助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州行政区域内迁移的持《户籍簿》和《领取证》到街道、乡镇残联申请并通过县级残联办理生活补助转移手续(转移单详见附件

(二)享受生活补助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地区域内迁移的,持《户籍簿》和《领取证》到街道、乡镇残联办理生活补助转移手续

)转出地从办理转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生活补助金,转入地从转出地停发之月起发放。

第十   管理与监督

(一)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金是党和政府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的措施之一,各级残联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规范管理,做到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资金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使每一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都能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档案,实施动态管理。要及时将有关数据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的审批、发放工作。对申请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审批;对出现停止发放生活补助情形的,要及时停发;残疾人户籍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三)各级残联应加强对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如若此办法与其他补贴政策存在冲突或对此办法有异议,请遵照《青海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青民发〔20162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