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办法2022-02-24 15:51浏览数:553次
海西州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救助残疾学生接受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青海省扶助残疾人规定》和《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海西户籍。省内特殊教育学校(包括盲校、聋校)、普通高校、高等院校、特殊教育院校、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录取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学生,范围包括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特校就读学生、大学生(含本科生、专科生、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参加省内外普通高校自考、电大、函授学习,取得大专以上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残疾人学生。 第三条 补助标准 残疾人学生: (一)在教育部门设立的高中阶段(职业教育中专)就读的残疾高中生,给予每人每年2400元补助。 (二)给予九年制特殊教育学校(含聋校、盲校)就读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1200元(每学期600元)生活补助; (三)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被普通高校、高等院校、特殊教育院校、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专科、本科录取的残疾学生给予每学年3600元补助; (四)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被普通高校、特殊教育院校录取的残疾人研究生给予一次性奖励12000元; (五)参加省内外普通高校自考、电大、函授取得国民教育大专学历证书的残疾学生给予一次性3600元补助、本科学历证书的残疾学生给予一次性4800元补助。 残疾人子女: (一)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被普通高校、高等院校、特殊教育院校、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专科、本科录取的残疾人子女学生给予每学年1500元补助; (二)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被普通高校、特殊教育院校录取的残疾人子女研究生给予一次性奖励3600元。 第四条 救助资金由州级残疾人保障金中列支。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六条 省内特殊教育学校(包括盲校、聋校)、普通高校、高等院校、特殊教育院校、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录取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学生,由残疾人或残疾人子女本人在入学前向户口所在市(县、行委)残联提出申请。 对于符合条件的受助残疾大学生,将连续资助该生直至完成学业,资助年限不超过学制年限。享受连续资助的残疾大学生,必须提供上一学年成绩单复印件,对有学科成绩不及格的将停止资助。 申请者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三份: 残疾人学生: ——海西州扶残助学项目资金申请登记表,当地残联领取; ——特校生持学校证明或学生证,大学生、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自考、电大、函授残疾学生必须提供毕业证书、身份 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考取师范、军事、定向委培、农林专业等免交学费的 学生,不纳入资助范围。 残疾人子女: ——残疾人子女必须提供父母双方证明(二代残疾人证、户口本、身份证)及本人入学通知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第七条 市、县、行委残联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登记,统一填写海西州扶残助学项目资金申请登记表(高中阶段)、《海西州扶残助学项目资助学生花名册》(高中阶段)、《海西州扶残助学项目资金申请登记表(大学生)》《海西州扶残助学项目资助学生花名册》(大学生)(样表附后),经县级残联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县(行委)残联。市、县、行委残联审核盖章后,汇总上报州残联。 第八条 市、县(行委)残联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的有关申请材料上报州残联,经州残联审核后,提请州财政局将资助资金拨付,由县级残联负责发放到资助对象,所有救助资金必须直接转入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中,不得以现金等其它形式发放。 第九条 对申请资助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学生,市、县(行委)残联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查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连续资助的残疾大学生,市、县(行委)残联将与受助学生所在学校建立联系制度,定期了解受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情况。 各地要加强对助学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助学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条 各地区加大公示力度,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在其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7天;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乡镇(街道)、残联都要设立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级残联(项目执行单位)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各地《海西州扶残助学项目年度执行报告》上报州残联。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下一篇: 海西州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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