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办法2019-07-01 17:58浏览数:297次
为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77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是落实依法治国、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依法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社会进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青海省实施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将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原则。 二、公示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公示主体和形式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主体为省、州、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残联部门具体负责,各级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民政、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省、州、县三级机关、事业单位依据行政隶属关系进行公示工作,规模以上企业、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区、市)进行公示工作。 在各级人民政府网站、青海省残联系统网站和各级政府主办的报刊上进行公示。规模以下企业公示信息在注册地的工商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享受小微企业免征的企业在免征期可不公示。 四、公示内容和时间 (一)超比例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名称、职工人数、应安排残疾人数,已安排残疾人数四项信息。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但履行法律义务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名称、职工人数、未安排残疾人数、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已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等五项信息。 (三)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履行法律义务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名称、职工人数、应安排残疾人数等三项信息。 (四)分阶段进行公示:2017年对省、州、县机关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进行公示;2018年对所有用人单位进行公示。 (五)做好总结表彰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对按比例安置残疾人优秀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宣传相关用人单位肩负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促进残疾人就业。主要任务是总结公示制度实施以后的经验,每年12月30日前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向省政府残工委秘书处进行汇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协调机制,加强残工委各相关单位统筹和配合,协调解决重点问题,务实推进公示办法的实施。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工作纳入全年重点工作,将责任落实到个人,确保公示制度有人抓,工作无漏洞。 (二)加强调研,循序渐进。公示内容循序渐进,先公示超比例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示鼓励;再公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但履行法律义务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最后视情况再公示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履行法律义务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督促其履行法律责任。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报刊、网站、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残疾人就业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自觉性和社会群体监督作用,通过舆论宣传引导,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上一篇: 青海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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